著作权涉及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联系我们

  • 内蒙古永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著作权涉及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涉及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作者:内蒙古永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1 08:20:30

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按照排他性强弱划分可以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那么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有什么区别?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的区别。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按照排他性强弱划分可以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

1)专有许可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使用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专有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仅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软件,不再向第三人发放同样的许可。独占使用许可不允许软件著作权人使用该软件,排他使用许可则允许软件著作权人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

2)非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就是普通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在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软件后,还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软件。通过市场上购买的各种商品化软件的使用权都属于这种普通许可。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有什么区别?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法律性质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排除任何第三人以被许可的同样方式使用软件,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它绝对权、排他权的性质。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是通过合同获得了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和地域内使用该软件的权利,因此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具有相对性,不具有排他性。

2)被许可人唯一性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一定时期和地域内具有唯一性。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是多人,不具有唯一性。

3)订立合同内容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一般需要签订软件专有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许可权利范围、许可地域范围、专有许可权利的期限等内容。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一般签订软件销售合同或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许可软件名称,许可软件使用范围,软件售后服务,版本升级服务等内容。

4)备案要求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备案。平台提供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代理服务。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合同,则不需要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5)侵权被侵害主体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时,当发生授权使用范围内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被侵害人首先或主要是专有使用权人,其对软件的使用并取得经济利益的市场的独占地位受到了直接的损害。

而著作权人由于已将软件的某一权利交由他人排他行使、已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不会受到直接的损害。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时,当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被侵害人则主要是软件著作权人。由于非专有许可允许多人合法同时使用该软件,因此直接损害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对于非专有使用权人基本不存在损害。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那么著作权涉及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侵犯_微信公众号抄袭

随着微信用户的增多,各种微信公众号如春笋般涌出,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关注一些公众号来了解更多讯息。但如今各公众号之间文章的重复率非常高,用“1人原创,99人抄袭”描述也不为过。那微信公众号之间文章的抄袭是否侵犯了原创的著作权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首先,什么是微信公众号呢?微信公众号是指商家或开发者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文章,动态来和群众进行交流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1、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二、地方法院出台惩罚性赔偿标准在侵犯微信公众号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赔偿中,可依循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和法定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限。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三、微信公众号抄袭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四、侵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所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采取世界上普遍采用的“避风港规则”,即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侵权,则负有删除义务,否则即被视为侵权,要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若侵权内容没有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且又没有被通知删除,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类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任何形式的数据或其他信息的汇编,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而构成知识创造,就受到保护。”也就是说,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都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只要它在组成材料的选择或安排上具有独创性。中国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汇编,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为汇编作品,汇编者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因为数据库是按照特定的顺序或方法排列的,并且具有相关数据和信息的集合,所以没有构成数据库的信息资料,就不能形成数据库。因此,数据库所有者在制作数据库时必须获得2人以上的信息资料的同意。

1.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扩展到数据库的内容。著作权方法保护其内容选择或排列的原始表达,而不是其选择或排列的内容。因此,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扩展到数据库的内容。

2.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扩展到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是两个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对象。数据库中信息的具体排列和检索是由数据库应用程序进行的,而提供创造性排列和检索功能的程序有自己独立的著作权。

3.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已经扩大到包括所有以非著作权材料为内容的数据库。中国《著作权法》第14条明确扩大了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将内容为“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所有数据库都包括在内。

为什么著作权法不能保护作者的思想?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作品人身权的保护期: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即使作者死亡,他人也不得侵犯;发表作品的权利,因为它是作品财产权的前提,如果受到永久保护,就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因此,对发表权的保护是有限的,保护期为自然人为作者的生死工作后的50年;法人和社会组织的作品、职务作品、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出版后50年。

工作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长?保护著作权的具体措施:首先,要控制网络环境,禁止和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著作权盗窃,并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原作者。二是各职能机构要持续监督检查,查处各种网络行为,按时检查部分服务引擎,严格管理工作,坚决抵制和控制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的网站侵权行为,使网络环境更好。


 

版权所有:内蒙古永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