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申请内蒙古版权登记能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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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申请内蒙古版权登记能带来的好处

作者:内蒙古永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19 08:47:42

内蒙古版权登记包含了作品与软件两大类,而这两大类又细分了许多小类,例如作品版权包含了文字、小说、美术等,而软件版权则包括电脑软件、各种APP等。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下这两大类版权登记带来的好处。

一、作品版权登记好处作品版权登记最大的好处就是方便维权,维护作者的合法权利,方便解决各种版权节分,提供证据。当然,版权本身随着作品的产生就自动产生,不用像商标、专利那样进行申请,但是没有登记,作者就很难进行举证,难以收集证据,无法确定著作权人。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这些问题设置的,作品一旦进行了登记,就有据可依,就会得到法院或者相关机构的认可,方便维权。其次,通过登记,可以更好宣传自己的作品,在版权交易过程中,也需要有这样的证明文件,方便签订合同,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此外,学校、事业单位的个人凭借证书可以获得职称的晋级,获得奖励,政策支持等。

二、软件版权登记好处软件版权与其他版权是一样的,都是作者或者企业本身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在发生争议纠纷的时候,需要凭借权利证明进行维权。不同的是,软件版权是企业投资、入股、融资的有效无形资产,是企业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先决条件,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各种省市级、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更好发展。对于个人,可以借此创业、入股、融资,帮助自己在发展之初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避免之后的麻烦。同样,进行软件版权交易时需要提供权利文件,有利于软件作品许可转让,实现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

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有效期限有多久?

目前中国对于自然人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企业(组织)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分别有不同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做为社会主体个人,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到自然人死后50年,即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有一个特例,即自然人将软件开发完成,并没有在50年内完成发表的,这样的软件不再保护。

企业主体,做为合法的组织,可通过企业营业执照来申请企业经营过程中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同于自然人的是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其保护期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而50年的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其实前面开发完成到首次发表这段时间也是保护期。比如说,某个企业所开的软件是2019月1月1日开完成,并在2019年5月1日正式向市场公布推出,那么这个软件的保护期截止为2069年12月31日。理论上,这个证书的有效期同软件的保护期。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一)个人开发的软件其保护期为五十年,自其死亡之日起开始记算保护期限,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死亡之日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如果是自然人合作开发的,其软件的著作权是共同所有的,则保护期的起算时间从最后一个享有著作权人死亡之日起开始记算。(二)若开发的软件是由企业开发的,那么其保护期限应从申请之日开始记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方首次发布期或者首次登记的时间开始记算。如果企业在开发完成此软件五十年内未进行发表或者为申请备案登记,那么软件在开发完成五十年后,其著作权不受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为二十五年,超过二十五年,可以申请续展一次。

二、软件著作权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三、软件是什么

软件(中国大陆及香港用语,台湾称作软体)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一般来讲软件被划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件。软件并不只是包括可以在计算机(这里的计算机是指广义的计算机)上运行的电脑程序,与这些电脑程序相关的文档一般也被认为是软件的一部分。简单的说软件就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另也泛指社会结构中的管理系统、思想意识形态、思想政治觉悟、法律法规等等。我们所说的软件一般是狭义的软件。

音乐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几种?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家知道音乐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吗?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

1、翻唱侵权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和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2、音乐抄袭法律人士,“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

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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